周春草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来源:周春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浏览量:1360

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摘要:冒充他人身份向贷款公司贷款并约定分期还款,案发时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时间还未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某甲在其出租屋内盗取与其同居一室的室友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后,在某银行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其后犯罪嫌疑人某甲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冒充王某某身份向某金融服务公司借款49800元用于其整容手术,该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该金融服务公司将49800元借款支付给某医疗美容诊所,犯罪嫌疑人某甲在诊所接受了第一次费用为11800元的双眼皮手术。其后,室友王某某发现并报案,犯罪嫌疑人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某甲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某甲为了在美容医院作整形、美容手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并在某金融服务公司办理分期贷款49800元,约定分24个月偿还,首次还款日为201758日。辩护人认为,在2017411日案发时,该分期付款第一期还款时间都还未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甲将不予偿还或没有能力偿还该笔贷款,故而不能认定某甲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某甲的供述,其一开始就是要打算按照分期贷款合同约定进行偿还的,某甲虽是未成年人,但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也是有能力偿还该笔分期贷款的。故认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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