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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案例三(异地网银盗刷)
来源:周春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6
浏览量:388

2012年左右,原告在被告某银行深圳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开卡时所绑定的手机号码为原告名下的13XXXXXXXX420158518时许,原告在某出租房内使用其名下尾号为XXX1的借记卡进行网上消费时,发现余额不足。次日即86日,原告向银行询问,得知该尾号为XXX1的借记卡内存款已被他人转走1300元,余额仅剩19元,且原先所绑定的手机号码13XXXXXXXX4已被他人修改为15XXXXXXXX1(已另案起诉处理)。原告立即向银行查询涉案的尾号为XXX2的借记卡余额信息,得知从201583日至201584日,其上述尾号为XXX2借记卡内存款已被他人恶意盗取共计104600元,且该借记卡原先所绑定的手机号码13XXXXXXXX4也已被他人修改为15XXXXXXXX1。原告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业已立案侦查,但此案至今未侦破。201588日,原告上述涉案的尾号为XXX2借记卡再次被他人恶意盗取500元。截止201588日,原告上述涉案的尾号为XXX2借记卡共计被他人恶意盗取105100元。经查,上述款项系被他人通过修改后的银行预留手机号码15XXXXXXXX1绑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

本律师认为,被告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存款被盗取,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并配合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追回了全部的款项,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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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春草
  • 执业律所:
    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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